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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代表法》 做合格人大代表

来源:县人大常委会作者:李仪浏览数:729 

一、《代表法》和代表的产生及其法律定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共6章52条,5000余字。早在1984年5月,自13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人大代表法的三件议案以来,到1992年4月,8年间共有515名全国人大代表,三个代表团17次提出议案,建议制定一部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抓紧起草代表法列入了工作要点。1990年4月《代表法》草案讨论稿基本形成,经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1991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和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连续两次常委会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最后,在1992年4月3日,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大会上表决通过。颁布20多年来,先后做了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去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遵守的法律,它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专门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其调整的范围应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代表法》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即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要执行的法律。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量而经常性的工作。人大常委会还要采取多种方式,同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并不断加强这种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热情的服务。

(三)《代表法》也是全党全社会共同遵行的法律。执行《代表法》不仅是人大的事,而是全党全社会的事情。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不得阻碍代表执行职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保证代表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代表是如何产生的?根据《宪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普选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省、市州人大代表,分别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县、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由人大代表的性质决定的,并通过人大代表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加以体现。

二、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人大代表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实行任期制,其任期与同级人大相同。在任期内是常任的。人大代表不是会议代表。                                        

人大代表到底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代表法》第三、四 条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享有如下七项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7项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代表权利和义务方面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正确处理行使权力和义务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集体行使权力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法律规定了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人大常委会必须是集体行使职权。这既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三是依法行使代表职权。(1)权限依法。代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国家权力处于中心地位,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一府两院”行使,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但权力机关不能代行行政、审判和检察权。(2)程序合法。程序是指行使权力的步骤和顺序。法治强调程序公正,没有程序就没有民主。代表在行使提议案、选举、质询、约见等权利时都要按法定的程序进行。(3)时间要依法。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中不少是有时间限制的。(4)主体要合法。比如代表约见,约见的对象只能是“一府两院”负责人。

三、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作为人大代表要做哪些工作,主要分两个方面:

(一)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

按照《代表法》规定,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主要包括出席会议、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工作报告、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上级人大代表、表决通过各种决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罢免有关人员、询问、质询、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在工作实践中,关键要行使好五项职权。

 1行使出席人大会议权。《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这即从法律上肯定了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和督促。《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还专门做出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2行使审议权审议权就是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言的权力。审议权的范围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范围。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①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②对审议的问题要有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到知情知政,这样审议才可以有的放矢,才能提出真知灼见。③要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不清楚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对于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敢于提出审议意见。

3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是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力。表决权集中反映出人大代表对一个问题、一件事情、一种情况和一个议案的态度。在进行投票表决时,代表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可以自主决定投票。

      4行使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由本级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应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极为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权。

     5行使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并负责答复的权力。无论在人代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代表都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人大代表来说,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权力,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具体途径,也是对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人大代表要珍惜这项权力,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进行视察、列席有关会议、提出建议和批评、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等五项活动。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怎样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关键是要开展好“三项活动”

    1、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代表活动。通过代表小组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活动,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的有效形式之一。实践中,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内容主要有: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了解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反映,参加评议“一府两院”活动;协助政府为群众办事,解决具体困难;联系选民,定期走访选民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和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列席有关会议等。在开展活动时,要始终做到围绕法定的职权范围并结合当地生产和工作开展代表活动,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2开展视察活动。视察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开好代表大会和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来进行的。其二是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来进行的。无论哪种形式,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的目的,都是为了了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代表视察要抓住重点,选好视察题目,视察的内容要有针对性,目标要明确,题目要选准。要选择那些群众普遍关注的、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全年和阶段性的重点工作进行视察,也要重视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视察结束后,要指出有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向人大常委会反映,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并反馈。代表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

  3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最基本、最经常的活动形式。实践中,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每次人代会闭会后,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群众传达大会精神;开展专题调查,围绕人代会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和决议、决定的内容,了解贯彻实施情况;在视察活动中,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随时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落实。

    四、代表议案和建议 

  提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重要的权力和责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直接体现,是加强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有效形式。

 (一)所谓代表议案是由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就我县来说,在过来的历届人代会上,代表提了不少议案,如关于教育捐资议案、关于县城禁放烟花爆竹的议案、关于在县城取缔慢慢游的议案、关于制定县城城管条例的议案等,得到了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经大会主席团审理后作为大会议案或人大常委会议案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决定。但这只是极少数。绝大部分议案,由于对议案性质了解不深,要素不全,不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最后只能转成代表建议处理。因此撰写代表议案掌握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议案的提出必须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才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二是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议案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代表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以前提出。四是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即所要解决的问题;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依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

在这里代表撰写议案还应注意:1、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2、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代表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3、注意代表议案的细节问题,一事一案,一件议案中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事先打印的材料,可以剪贴在专用纸的有关栏目内,一页粘不下,可以多用几页。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同时填写清楚代表证号码、邮政编码和详细通信地址。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代表议案应当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将代表提出的议案送请主席团审议。

(二)所谓代表建议,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代表建议每年人大会都有一百多件,不少建议成为了精品,办理结果代表满意,受到群众的欢迎。

在这里,大家要掌握建议与议案的区别:第一,议案是人大代表依照法律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第二,议案必须由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第三,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第四,议案的书写形式表现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需附有法律修改草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第五,议案与建议的处理程序不同。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代表如何写好建议。一是必须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二是内容应该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各类案件的申诉、群众请代表转交的信件以及有关代表个人和代表所在单位要求解决的问题等,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三是应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代表提建议应注意的事项:第一,一事一议。一事一议是把要反映的各种意见和要求分开来写,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或一个内容。第二,有标题和具体内容。标题要简单明了,把要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写得具体、明确,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这里过去有不少些代表写的建议,要么内容只有一、两句话,要么写不清楚事由或措施。不交办,对不起代表,交办,部门不知道怎么办理。所以各位代表一定要注意。第三,代表提建议应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第四,代表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同时填写清楚自己的代表证号码、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同代表联系。第五,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可认。第六,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要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第七,统一问题的内容,作为议案提出后,不要再以建议的形式提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处理。第八,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不要写上某位领导或者其他机关的名称。因为代表建议是向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代表写给某位领导或其他机构的建议,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无权处理。第九,代表提出的建议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五、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的保障是指代表在执行职务时不仅享有公民实现公民权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还要享有为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不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各种保障。《代表法》从四个方面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保障,这就是司法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组织保障。

1、司法保障。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言论免责权。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就是说,各级人大代表在出席或列席国家权力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无论正确与否,一律不受法律追究;不仅在会议期间不追究,在会后也不追究;不仅在担任代表期间不追究,以后不继续当代表也不得追究。至于代表在会外的其他地方和场合,有违反法律的言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人身特别保护权。代表法》就此作了具体规定。这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受到特别保护,不经同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司法机关不能对人大代表实行逮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刑事审判。我们人大常委会每一届都有个别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但都经过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但也有的,县人大常委会不许可。(2)如代表因现行犯罪拘留,执行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3)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三是行政措施保障权。代表法》对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作出了规定,对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提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办法。四是刑事措施保障权。代表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人大代表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时间保障。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本职工作任务比较繁重。为了使广大代表有必要的时间从政,《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的保障。”讲具体一点,要明确三层意思:(1)代表所在单位给予代表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为原则。(2)代表参加权力机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其所在单位应核减其工作量,并列入工作实绩考核的范围;(3)代表应注意在法定时间开展活动,专时专用,在此期间,不得从事与执行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

3、物质保障。代表法》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4、组织保障。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一个“联系”,一个“服务”,《代表法》把这个任务交给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从而为保障代表权益的实现提供了组织措施。

六、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代表法》赋予了人大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也相应地要求代表承担更大的责任,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履行更多的义务。就我县来说,过来,全县人大代表在履职方面总体情况是好的,代表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履职的能力在不断提升,代表作用的发挥也越来越好,并涌现一大批优秀人大代表。但对比人大代表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还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代表履职的意识不强。不少代表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存在模糊认识,不知道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认为人大代表是“花瓶”和“摆设”,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将其等同于劳动模范、先进人物,“代表”角色意识不强。有些代表缺乏履职观念,认为人大代表有职无权,就是开开会、举举手、划划票而已,甚至有的代表连一年一度人代会都懒得来;有些代表认为行权履职就会得罪行政部门,甚至会得罪一些领导干部,干脆不履职;有些代表当人大代表,只为自己出名,方便自己办事,没有心思为群众鼓与呼。另一面是代表履职的能力有待提高开会时,有些代表不知道干些什么事,也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入手。审议报告时,要么一言不发,要么乱讲一通,不着边际。撰写议案、建议,不做调查研究,不掌握民情,又不吃透上情,随便乱提乱写,结果所提的建议意见要么没有操作性,要么没有代表性,要不就是找不到落实单位。每年人代会,都有一百多件议案(建议),但真正上档次的,为数不多。所以要破解这些问题,做一名合格的、称职的人大代表,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一)增强代表意识所谓代表意识,是指人大代表对自身地位、性质、作用及其职责的认识,就是要求代表时时刻刻都要意识到自己是人民选举的代表,是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有了这样的代表意识,才能有对人民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而对人民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人大代表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也是人大代表之所以能够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动力所在。

如何增强代表意识?我觉得,一是要树立很强的政治意识。人大代表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政治上坚定性、原则性和敏锐性。二是要树立职责意识。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自觉开展代表工作,参加代表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选民的代言人。三是要树立监督意识。人大代表要敢于反映民情民意,敢于仗义执言,敢于监督,督促“一府两院”按人民要求办事。做到讲真话,讲实话、讲直话。四是树立全局意识。人大代表要正确处理选区的特殊利益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到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

(二)把握代表角色。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是优秀中的优秀。特别是今年人大代表人选都是党委通过层层把关,多个部门审查后,交选民选举产生的。因此,我们的一言一行应自觉成为人民群众的表率和榜样,所做出的贡献应比普通群众多;我们的思想境界、内涵修养、现实表现应高于普通群众。要当好代表,把握好代表角色,我认为应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拥护党的领导人大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因此,人大代表首先要强化党的领导至上的意识,思想上要明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它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就是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二是在人代会及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中,要坚决贯彻党委的意图。三是在日常活动中,要 明确人大尽管同“一府两院”性质、职责、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因此要大力支持人民政府的工作,成为政府与群众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桥梁和纽带,确保政令畅通。

二是对选区负责。人大代表是由选区选民选举产生的,每位代表都代表着一定数量选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活动不是个人行为,代表要对选民负责。人大代表要更好地为民服务,就要认真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各项审议、选举活动。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经常深入选区,密切联系选区选民,善于将大多数人的分散、无系统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上升为集中、系统的意见,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更好地协助“一府两院”做好各项工作。

三是发挥代表作用。代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参与决策。法律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相当广泛而重要的权力,无论是对“一府两院”监督或对组成人员的任免,还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而这些决策性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代表投票来完成的。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入对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二是监督协助。人大作为一个整体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是通过每一个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最后的决策行为来完成的。如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修改表决,对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通过,实现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反映了代表的监督作用。因此代表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要积极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三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要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一方面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宣传动员,组织发动,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真正起到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四是模范带头。人大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职工作。特别是农村代表在当前精准扶贫中要发挥带头作用。

四是积极接受选民监督。人大代表负有特殊使命,具有特殊地位,但不是特殊公民。因此,我们必须接受向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选民对我们的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我在这里主要讲一下来自选民的监督。《代表法》第45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第47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辨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这两条法律条款明确要求人大代表特别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要经常性地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平时帮助选民做了些什么事,向行政机关提了些什么建议意见、人代会有什么会议精神,都要一一向选民报告,接受选民的监督。县乡人大应召开会议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同时对于履职不到位的人大代表,选民有权依法予以罢免。

三)履好代表职责。代表要履好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要勤奋学习从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需求来讲,我们需要掌握很多的知识,包括政策理论、民主法制、科学技术、经济金融、实用技能,等等。当务之急,我们要学习好《代表法》、<湖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几部法律、法规。这次培训,是代表初训,主要是人大代表入门学习。今后几年还要举办履职培训,还要学习更多的法律、法规知识。大家一定要认真学,读懂吃透,这些法律是我们履职的指南和法宝,我们今后履职都是围绕这些法律来展开。

二是尊法守法。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区域的贯彻执行。因此,学法、守法、护法是人大代表的天职。作为人大代表,一定要强化法律至上的意识:一是决不能有特权思想,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全体公民学法、懂法、用法,绝不能做有损人大形象的“特殊代表”;二是要勇于维护法律尊严,大胆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三是广泛地宣传法律,推动依法治县的进程。

三要深入调研。人大代表来源于群众,代表群利益和意志,对群众负责,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既是履行好人大代表职务的一种工作方法,也是联系选民和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党政机关的代表不能“机关化”作风太浓,“飘”在上面,“坐”在机关,群众代表也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管自家事”,都要深入基层、农村,群众,广泛接触选民,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呼声和要求,提出“符合民情”的建设、意见。我们人大代表要善于将大多数人的分散、无系统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上升为集中、系统的意见,集中民智,拿出真正切合本地实际的对策,履行好代表职务,当好代表角色。同时,对于一些特困弱势群体反映的困难问题,人大代表应该协调帮助排忧解难。

四要注意工作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处事艺术。比如,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应当注意做到“四要四不要”:一是发言有准备,不要临阵磨枪,泛泛而谈,“东扯葫芦西扯瓜”;二是提出意见要“合情”、“合理”,不要不顾政策、法律和客观现实,随心所欲;三是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不要含糊其辞,使人不知所云;四是讲话要简明扼要,紧扣主题,不要烦琐,开“无轨电车”。此外,还要特别注意避免一个人“包打包唱”包整场的现象,防止无形中剥夺了其他代表的发言权。

五要勤政廉洁坚持勤政廉洁,反对以代表的身份搞谋私、腐败的不正之风活动,做廉洁勤政的模范。不可否认,有极少数争当代表是从一己出发,或是为了个人的政治荣誉、政治待遇,或是为了给自己的企业增添光环、扩大影响,或是为了给自己增加一道护身符,很少想到当了代表如何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这样的代表不仅玷污了人大代表的形象,而且伤害了广大选民的感情。这里强调一点,根据《代表法》第46条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特别是对于具体的司法案件和招投标活动,我们要慎之又慎,不得乱发表意见,随意干涉。

同志们,作为人大代表,我们肩负的责任神圣而重大,受人民委托、为人民代言,全县人民都在关注着我们,看我们提些什么建议、意见,如何行权履职,怎样当家作主。因此,我们一定要不辜负全县人民的重托,不忘初心,心系人民,关注民生,聚焦突出问题,反映群众的呼声和需求,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全县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把脉护航。只有这样,我们的职责才算履行到位,我们才算得上是一名合格、称职的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