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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之窗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阳承凡
简   介: 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军
简   介: 协助主任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绍湘
简   介: 协助主任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雷兵
简   介: 协助主任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莫丽萍
简   介: 协助主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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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1954年6月麻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全县人民第一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选举产生人民政权—-县人民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政府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80年12月,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了常设机构。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麻阳县,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1990年3月召开麻阳苗族自治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到目前止,共经历15届人民代表大会。

遵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罢免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和罢免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和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麻阳县第一届至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均未设立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能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合一行使。

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精神和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规定,1980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麻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麻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麻阳县,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麻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名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职权概括为“四权”,即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和立法权。

  决定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领导或者主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监督权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及命令。

  任免权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任免,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任职时,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委、办、局主任、局长的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及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代表。

立法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

一、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2个):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6个):

办公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农业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