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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人大:民族立法“三步走”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积极作用

来源:县人大办作者:罗云湘、李莉浏览数:56 

  麻阳人大:民族立法“三步走”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积极作用



  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一直来麻阳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一是在立法思路上强化认识,突出民族特色和发展大局。依托麻阳县域县情,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发挥好地方立法对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补充性作用和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具体来说,围绕立法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要求,常委会开展了《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围绕民族区域特色,常委会重点加大对涉及长寿文化、特色产业、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等各方面单行条例的探索和调研。同时,为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常委会还着手起草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草案)》。

  二是在立法过程中集思广益,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法规适不适用,执法者最有发言权。近年来,麻阳人大改变粗线条的立法模式,杜绝照抄照搬现象,切实抓好立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如对柑桔产业发展条例的制定,立法领导小组先后5次前往省、市人大汇报并邀请了省人大及省直相关部门到麻阳实地指导,结合深入基层调研、考察、论证,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剔除法规执行中的不和谐因素。十易其稿,才形成《柑桔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并在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在最后通过的31个具体条款中,既有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的约定,也包含柑桔种苗、生产、营销、加工、奖励等各方面的内容。

  三是对法规的宣传普及,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的同时,麻阳人大不断加强民族法规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规章制度上网公开、电视宣传等形式,让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使立法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逐步形成一个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由于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先后有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等前来该县考察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