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
麻人常办发[2017]2号
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乡镇人大:
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工作职责
一、 办公室
办公室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是综合服务机构,它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为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服务,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计划、决定、决议和常委会领导重要讲话稿等文稿的起草工作,收集和整理信息,负责常委会公报发布、网站建设和对外宣传;
2、负责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并负责办理及催办会议决定的事项;
3、为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提供法律、政策依据和综合参考资料;
4、做好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等的准备工作;
5、负责同“一府两院”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6、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活动;
7、负责常委会机关的收发、文书、档案、印鉴的管理使用和机要保密工作;
8、安排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生活福利,掌握财务经费开支,管理图书、资料、办公用品、公共财产,做好来宾接待、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公车管理、后勤等行政事务;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资福利及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计生管理工作;
10、负责常委会电子会议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操作,以及办公自动化、电脑、网络管理维护的联系沟通;
11、负责《麻阳人大网》和内部刊物的承办,《人民之友》、《怀化人大》和党报党刊等刊物的征订发行。
12、负责同上级、外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及办理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其职能是:负责计划、经济、财政、金融、电信、工业、电力、保险、贸易、粮食、商务、税务、盐务、统计、经济体制改革和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和联系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等财政经济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
3、牵头组织对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评议;
4、对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整理上报;
5、检查监督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宪法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6、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就全县的财政经济工作进行有重点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视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
7、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财政经济方面的申诉、控告,根据情况转交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8、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其职能是:负责研究审议拟定议案、立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面的监督和联系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县政府和司法部门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视察、执法检查各项具体工作;
2、组织起草和审核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制方面的重要决议、决定文件;
3、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对立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收集上报修改意见;
5、办理县人大代表和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以及有关法律方面来信来访工作;
6、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关于法制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来信来访;
7、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8、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其职能是:负责人大代表选举、联络、组织代表活动、督办代表建议、人事任免、乡镇人大主席团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和联系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对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代表联络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有关代表联络工作的议案、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3、承办县人大换届选举有关工作,做好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4、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做好代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5、做好与我县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及服务工作;
6、负责组织本县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述职评议等活动;
7、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活动,协助做好对乡镇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
8、经办、转办、催复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9、受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及有关咨询、联系工作;
10、负责《中国人大》刊物的征订发行;
11、办理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其职能是:负责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监督和联系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对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
3、牵头组织对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评议;
4、对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整理上报;
5、检查监督“一府两院”对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检查普法活动的开展情况;
6、督促“一府两院”推行和落实执法责任制;
7、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有关咨询、接待工作;
8、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人民群众的重大申诉、控告案件,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9、办理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民族侨务农业工作委员会
民族侨务农业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其职能是:负责侨务、外事、对台、民族、宗教、旅游、农村经济工作等方面的监督和联系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对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华侨民族宗教农村经济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华侨民族宗教农村经济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
3、牵头组织对有关华侨民族宗教农村经济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评议;
4、对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华侨民族宗教农村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整理上报;
5、检查监督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6、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就全县的华侨民族宗教农村经济工作进行有重点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视察,向常委会提出意见。对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台胞要求解决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
7、掌握华侨、港澳台胞的有关资料、信息,注重综合分析,为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供情况。定期联系华侨、港澳台胞的人大代表,收集并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8、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华侨民族宗教农村经济方面的申诉、控告,根据情况转交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督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侨胞、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9、办理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城市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城市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其职能是:负责城建、环保、国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城管、人防等方面的监督和联系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对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等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等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
3、牵头组织对有关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评议;
4、对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等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整理上报;
5、检查监督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6、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就全县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等工作进行有重点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视察,向常委会提出意见;
7、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等方面的申诉、控告,根据情况转交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8、办理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其职能是:负责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卫生、计生等方面的监督和联系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对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
3、牵头组织对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评议;
4、对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整理上报;
5、检查监督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6、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就全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进行有重点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视察,向常委会提出意见;
7、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申诉、控告,根据情况转交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8、办理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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