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是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审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活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应在事前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明。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按下列程序确定:(一)办公室主任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要点和有关方面的重要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二)主任会议拟定议程草案;(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半个月前,应将建议会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主任会议拟定的议程草案做好充分准备;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或组织视察,并形成调查材料或视察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拟定议题的书面材料,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材料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第九条 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人事任免,须在会议十五日前提出,签署提请人姓名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部分乡镇人大主席以及其他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应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会议召集人同意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副职列席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会风会纪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登记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通报。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外,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报道,使全县人民及时了解会议情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签名,第一个签名的人为领衔提案人。
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提案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 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其负责人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决定任命前,应进行与其任职资格相适应的法律知识考试。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拟任职务发言并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研究的,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进一步调查、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八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作出决议的议案,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他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到会作报告;其他报告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报告后,对组成人员的重要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审议意见,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
县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后一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并送交有关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有关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结果送交有关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评议。被评议单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在听取报告之前,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工作评议调查组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调查。评议调查结束后,工作评议调查组应当提出工作评议调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一并听取工作评议调查组的工作评议调查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意见,应当归纳形成评议意见,交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被评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报告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和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评议意见、视察意见情况的报告时,一并听取有关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相关的调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和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评议意见、视察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对“不满意”票超过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不予通过,报告单位须在县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时间重新报告,并再次接受测评,再次测评“不满意”票仍超过半数的,县人大常委会可责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的,依法进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视情况可以依法对其提出撤职案。
第五章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给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程和审议事项认真审议,发言力求简明扼要。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逐项审议发言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通过,可采取集中审议发言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表决议案或其他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条 表决人事任免,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或其他事项,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规定不符的相关制度,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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