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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微建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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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代表微建议处理办法

(经202276八届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进一步提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建议办理工作,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微建议,是指县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调查、座谈、走访、接待等形式,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属于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管辖的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办理时限不长、涉及金额较小、反映人民群众身边的具体事情、具体困难、具体诉求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条 代表提出微建议,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和普遍关心的问题,应当符合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方向。提出的微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做到有具体内容和具体意见。

代表微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或联名提出。

代表微建议应当书面提出,应当一事一议、言简意赅、字迹清楚。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微建议提出:

(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涉及面广、办理时间长、涉及金额大的;

(六)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微建议的。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微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工委)受理,并按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简称主办机关)研究处理。交县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微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内容确定具体的承办单位。

第五条   代表提交的微建议,原则上采取即交即办的处理模式;经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确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交主办机关办理。

主办机关收到代表微建议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条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微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主办机关,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主办机关应当自收到退回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交办并告知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微建议过程中,应加强与提议人的沟通、联系,主动及时听取和征求提议人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微建议,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确保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微建议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报主办机关、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

(二)可以解决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期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如果三个月内无法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继续办理,延期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并向主办机关和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办机关应对微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条 代表对办理和答复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主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关于代表微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