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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人大志(1949—2015)之十一 :  法 律 监 督

来源:《麻阳人大志》编委会浏览数:335 

麻阳人大志(1949—2015)之十一


法  律  监  督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普法教育,大力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专题审议执法工作报告,深入基层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促进依法治县工作开展。


  第一节  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拨乱反正,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得到了逐步的恢复和健全,特别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有了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如何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坚持依法治国,真正做到每部法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执法、守法是刚刚成立的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2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作出决定,发动和组织全县人民进行讨论。要求全县人民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全县18周岁以上公民有16.35万人,参加讨论修改宪法草案的达13.9万人,占85.05%。召开了各类型座谈会386次,5952人参加,提出67条修改意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委员以及各社镇干部层层办点,带头宣讲。全县抽调113名干部,办了39个讨论修改宪法草案试点,宣传讲解288场。通过讨论,增强了群众法制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一些多年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得到了解决。群众普遍反映,这次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声势之大,人数之多,效果之好,教育之深,影响之广,是前所未有的。

1983年,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支持县司法局将《宪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绘制成115幅图解,先后深入农村社队、机关单位、厂矿学校,巡回展出宣传18场次,观众达3.5万人。同时结合图片宣传,上了20堂法制宣传教育课,听众达6500人次。通过宣讲和上课,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985年,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县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力争五年内扫除“法盲”的决议。要求全县各乡镇、部门、单位分别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宪法、组织法、刑法等“九法一条例”。各级政府要把普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宣传、教育、新闻、广播等部门在法制宣传中要充分发挥作用,政法各部门的干警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守法,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力争三至五年扫除“法盲”。为落实好决议,县人大常委会把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一次普法工作汇报,确定一名副主任抓普法教育,同时合同县司法部门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培训普法教育骨干,发放了法律资料4.5万册。同时,推广锦江中学抓法制教育的经验,抓好高村镇、石羊哨乡普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全县普法工作。石羊哨乡普法成效显著,1988年被评为全省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1988年10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全体县人大代表开展法律知识竞赛。183名代表参加,有74人取得90分以上的优秀成绩。1989年2月,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对全县普法工作进行验收的决定。常委会领导和法工委深入到兰里、和平溪、岩门等乡镇参加验收,指导普法工作。通过几年的普法宣传,广大公民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有提高。1990年我县被评为全区“一五”普法工作先进县。

1991年3月,自治县首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贯彻中共中央[1990]20号文件,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决议。要求有针对性的在全体公民中继续学习宪法,普及行政诉讼法、选举法、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大常委会为落实人大决议,一方面积极办好高村乡、栗坪乡三家村和县日化厂法制建设联系点,另一方面,抽出力量协助有关部门办好“二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和各级领导普法学习班,结合普法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使全县“二五”普法启动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均收到了成效,受到了省、地表彰,怀化地区还在我县召开普法现场会议。

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从自治县二届人大常委会起,每届常委会听取1-2次关于普法情况的汇报。审议批准“三五、“四五、“五五、“六五普法规划,确定普法主要内容,检查普法考试,督促普法工作的开展。


 第二节  开展执法检查情况


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以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主要方法是:同“一府两院”研究部署,提出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步骤,在一定时间内,由单位自查,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典型调查和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必要时在基层的基础上专题审议执法检查工作报告,通过执法检查,对推动法律建设,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一、县九届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和省委[1988]11号文件精神,于1988年8月下旬至11月中旬,组织省人大代表以及部分县人大代表、“一府两院”领导和部分执法人员,对刑法、刑诉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企业法、档案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17个法律法规、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以自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检查对象主要是执法机关的领导和执法人员。对县法院、检察院和政府的7个执法部门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向县委写了《关于执法检查情况的综合报告》,县委向各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转发了这个报告。

二、自治县首届人大常委会对《企业法》等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1992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对3个主管部门和3家国营企业、2家集体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对企业法的宣传贯彻已初见成效;企业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颁布实施企业法的作用和意义,多数企业依法建立健全了管理规章制度;理顺了企业的党政关系,厂长的中心地位基本确立;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为企业转体放权,为改进其管理方法创造了宽松环境;职工的民主权利基本落实,主人翁地位明显提高。但仍存在宣传声势不大,侵犯企业权利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尚未完全落实;企业的外部环境难改善等。为此,检查组提出了加大宣传力度,把贯彻实施企业法作为“二五普法”的主要内容来抓;确定实施企业法的法定单位,建立执法机构,改变企业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切实转换政府职能,为企业多办实事等建议,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

三、自治县二届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农业法、企业法、环境保法、义务教育法、预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41次执法检查,查处了少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部门和个人,有力地推动了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1994年为推动《湖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代表会同政府办、文化局,对全县音像、文化市场进行了大检查,共查处了录像厅5家、录像带500多盒,非法出版物2000余件,净化了文化市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6年开展土地管理法大检查,发现违法建房、非法占用耕地现象严重,县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后,督促有关部门强制恢复乱占耕地211.2亩,补交各种费用和罚款75万元。

四、自治县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预算法、土地管理法等35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交相关部门办理,并督促整改落实。如2001年县人大常委会把开展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执法检查作为当年执法检查的重点,从5月下旬到6月上旬,由常委会领导带队,组成四个检查组,对19个乡镇、40余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我县执法环境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共识;二是税费负担水平超出实际承受能力;三是“五乱”现象并未杜绝;四是社会治安还存在一些隐患;五是违法行政、司法不公和执法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六是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不够理想。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一是各级各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开放意识、发展意识,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麻阳形象”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精兵简政,增强服务职能,真正实现“小政府、大服务”。三是突出重点,继续抓好集中整治工作,杜绝“以罚代法”、“以法代刑”的现象发生。县人大常委会将上述意见和建议转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要求狠抓治理工作的整改落实。对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县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五、自治县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来先后对农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40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为全面了解劳动法在我县贯彻执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组织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力量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县劳动局、国土局、农业局、人民医院、农业银行、好又多超市、金山钢铁厂等10多家单位、企业实施劳动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常委会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情况时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增强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树立劳动保障法治观念,营造遵守劳动法光荣、违反劳动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执法人员要深入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对职工举报的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并进行媒体曝光。三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合县情的社会保险收费制度,包括激励机制、管理制度等。

六、自治县五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了对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推动了农业财政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基层民主自治机制完善等一批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如县人大常委会2008年重点开展对农业法执法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农业法宣传力度不够、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农技推广力度不够、农资市场打假不力等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整改并报告了整改情况。

七、自治县六届人大常委会三年来分别开展了《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是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2013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由常委会领导带队,采取现场检查、部门汇报、座谈发言和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执法检查情况表明: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城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确保条例在我县的顺利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有所改善。在检查中,发现城镇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少数职能部门对条例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领导层面上;县城规划起点低,缺乏前瞻性;城区一些建设跟不上发展步伐,有些建设不合理,缺乏科学性,有些事关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城市管理存在“死角”;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治理各类“小广告”、治理店外店和占道经营群众不满意;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为此,常委会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四点建议:一要加大《条例》的宣教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全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营造出“爱我城市、爱我家园”的良好氛围。二要增强部门的履职能力。各职能部门要对照《条例》,结合自身,依法履职,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三要加大《条例》的执法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对贯彻《条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从严打击违法现象。要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取缔“两违”建筑和整顿城区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四要建立城镇管理长效机制。针对出提出的建议,县政府认真整改,于当年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整改情况,常委会票决通过整改落实报告。

2014年县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深入乡镇、厂矿、学校、道路等进行实地查看、召开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座谈,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执法检查情况表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监管体系,开展专项整治,强化行政执法和督促引导,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常委会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安全监管网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把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纳入干部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的考核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三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四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在年底的县人大常委会上,常委会对整改结果表示满意。

2015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5月至9月,执法检查组重点检查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餐饮服务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以及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在自治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执法组检查情况汇报。提出以下审议意见: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检测监管力度;三是要进一步加大“三小”食品监管力度,年内取缔家禽松香脱毛现象,全面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主体建设;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食堂的管理;六是要进一步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在11月的常委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票未超过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会议责成县人民政府重新研究处理,并在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节  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


推行执法责任制是严格规范“一府两院”特别是执法部门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并承担执法责任的有效形式。其实质是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全面准确实施,更好地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我县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是从1997年开始。1997年县委批准了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执法责任制的范围为“一府两院”;内容主要包括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班子,组织实施法律学习和宣传、依法办事(案)的具体要求,执法队伍建设,建设监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常委会召开动员大会,“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向县人大常委会签订责任状。会后,“一府两院”把责任制的内容层层分解到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和各庭、股、室,并签订责任状,做到职权明确、责任到人。县委将这项工作纳入全县“双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县人大常委会按照评分细则,年中进行检查督促,年底进行全面考评。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使全县上下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确保法律法规在我县贯彻落实。1998年3月召开总结大会,对措施得力、开展成绩较好的单位进行了奖励;对认识不高、措施不力、没有执行的4个单位进行通报批评。1998年执法责任制更加细化、明确,更易操作。县人大常委会直接与22个政府部门签订责任状,并缴纳了保证金,实行百分制考核,使执法主体、目标责任、保障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经过多年的总结完善,执法责任制工作目前已形成六项制度。

一是执法领导负责制。“一府两院”一把手是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制订部门领导负责制实施方案,明确行政领导的权利和责任,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执法岗位责任制。县人民政府确立了52个县直乡镇执法单位和23个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要考核单位。乡镇及部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把职责分解到岗位,把责任落实到人。对每个执法岗位上的公务人员,依法制订岗位职责,明确任务,界定职权,细划责任,部门领导与股(办)长(主任),股(办)长(主任)与个人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对外上墙公布,把执法工作置于内外监督之下,年终考核情况纳入公务员考评之中。

三是执法请示报告制。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加强请示报告,个人对领导、下级对上级层层负责。对于横向执法主体不明、执法交叉,纵向权限不明,责任不清,衔接不紧和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不能界定的执法行为,要及时向省、市请示报告,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备案。

四是执法案卷备案制。对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决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置要做到按季汇总,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对于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五是执法错案追究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失误、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于因重大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责任比例给予赔偿,给执法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年度检查考核制。2012年自治县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3次会议,听取了“一府两院”推行和落实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落实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一府两院”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强化领导,明确执法,执法责任制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突出宣传,注重实效,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执法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提升;四是科学论证,严格把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五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行政执法实效得到进一步提高。如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三项重点工作为统领,以执法办案为中心,通过采取目标管理、定岗定责、强化领导等措施,狠抓执法责任制落实。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法制宣传,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有力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为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该院被怀化市检察院评为“全市检察机关执法状况先进单位”。会议也指出推行执法责任制存在的薄弱环节:少数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畏难情绪;一些部门职能交叉,导致执法盲区;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力量不足等。为此,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管理,改善执法环境,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为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作出贡献。


  第四节   个案监督、信访工作


一、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个案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防止司法不公和执法、司法中的腐败。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湖南省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办法》,开展个案监督工作。1992年5月自治县首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出台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工作的暂行办法》,个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省、市人大的肯定。如自治县二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32件错判错处、久拖未决的司法个案进行了交办和跟踪监督,为法人、公民主持公正。1996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个案监督纠正了县法院错判县铁合金厂与广西柳州某公司“钼铁纠纷案”,依法质询了原主审法官,并责成县人民法院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主审法官给予了处分,使全县司法干警受到了教育。自治县三届常委会选择影响较大且其中反映强烈的54件司法案件交司法机关办理,所有案件得到及时结案。如文昌阁乡皇后冲村“五保户”张金生7000元欠款纠纷案,久拖未决。县人大常委会交办后,县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力量,将债务人张某家中两头牲猪和一台电视机扣押给五保老人,群众反响较好。自治县四届人大常委会交办司法案件38件,依法督促解决了一些久拖未决的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高村镇一起两相邻居民纠纷案,八年来调处未果,双方矛盾激烈。2004年3月,常委会向法院交办,县法院执行人员邀请县人大参入监督,采取不与法律抵触的变通执行方式,使案件很快执行结案,双方当事人表示满意。在开展个案监督的过程中,常委会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努力抓好为群众维权的个案。常委会还十分注重创新监督方式,通过上下联动和横向联合的方式,形成个案监督合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二、人大信访工作

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国家机关联系群众、避免官僚主义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人大常委会一项经常性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常委会领导亲自接待来信来访,设立信访接待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改善国家机关作风起到了积极作用。1992年1月,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受理来访的范围、办理来信来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1999年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信访制度,是人大信访工作步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共接待代表和群众来访来信 311件。“一府两院”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对有关问题妥善处理,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群众反映比较满意。如1983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接待了锦和公社群众反映滑石江村民办教师向某强奸女学生的问题,迟迟得不到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此事非常重视,责成公安、法院、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仅两天时间把问题调查清楚,并将民办教师向某绳之以法。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共接待代表和群众来访来信 491件。如1984年11月有的代表来信反映招工中的徇私舞弊问题,县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经过查证后,对徇私舞弊者给予除名处理,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围绕人大代表反映强烈,基层违宪违法,侵犯公民权益的问题组织调查,帮助人民群众解决难点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拖冲乡村民张喜桃1980年给生产队找副业,在交足了生产队规定的副业款以后,沅陵县一家买主通过信用社给张汇款450元,因张所在生产队欠拖冲信用社贷款,该信用社即将此款截留以抵生产队的欠贷。张喜桃不同意,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始终不得解决。县人大常委会接访后,认为拖冲信用社的作法,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利益。于是两次派员到拖冲乡调查,弄清情况后责成县农业银行及时处理。县农行到该村核实情况,于11月将截留的汇款全部退还了张喜桃,并将处理结果向人大常委会写了专题报告,一笔拖了四年的无理截留私人汇款的问题终于解决。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年共接待代表和群众来访828人次,受理代表和群众来信666件。如1987年9月,兰里镇锦江村200多亩晚稻田因倒虹吸管失修而受旱,县人大代表段周坤来县人大机关反映情况,要求政府解决。常委会一名副主任亲自带领代表约见水电局领导,经过协商,当即解决资金1000元,修好了管道,确保晚稻丰收。又如1989年2月栗坪乡伤寒爆发。县人大代表韩文斌、胡金莲找到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常委会及时同政府主管领导交换意见,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奔赴疫区,有效地控制疫情的发展和蔓延。

自治县首届常委会把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密切党群关系、加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常委会进一步完善办理制度,每个工委有兼职信访员,常委会由专职信访员。三年来常委会受理代表、群众各类来信781件,接待来访825人次,解决了一批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谷达坡乡土潭村1989年12月发生一起蓄意制造事端的严重法纪案件,被害人多次到有关部门告状无望时,于1990年2月来到县人大上访,引起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并向司法部门提出建议,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发挥信访反映民情、沟通群众的“窗口”作用,五年共处理代表和群众来信565件,接待来访1234人次,较好地维护代表、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1997年连续被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在接待中,坚持“两个结合”,即耐心听取群众反映和宣传疏导教育相结合;信访调研与督促办理相结合。对群众来信,按信访程序给予办理。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都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查处,并报处理结果。如隆家堡乡张某一家多次来人大状告张被同村一村民奸污,县人大常委会对此案十分重视,及时督促公安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使这一案件得到公正处理。1994年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信箱”,收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对侵犯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力和人身权力的来信来访;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民负担等重大问题的申诉意见。1995年群众反映县锦江泉酒厂一名停薪留职人员,盗用酒厂名义生产假锦江泉酒销往外地,严重损害县酒厂的声誉。人大接到反映后,责成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通过查证落实,捣毁了窝点,追回赃款3万余元,抓回了案犯,打击了不法行为。

自治县三届人大常委会加强了信访工作,设立了专门的代表信访接待室,确定了专职信访接待员。五年来共处理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585件、来访1260人次,并全部进行了转办、交办和督办。较好地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县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联系群众、监督政府施政、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作用,在信访实践中,坚持主任信访接待日、领导签批信访件、重点督办代表信访件等制度,保证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事事有登记、件件有回音。

自治县四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始终将信访工作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了解民情、听取民声的重要渠道。五年共收到人民群众来信256件,接待群众来访3065人次。县人大常委会通常对来信来访中具有代表性、涉及面广和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以书面的形式向“一府两院”进行交办和督办。

自治县五届人大常委会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尤其注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将其作为倾听百姓呼声、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拓宽延伸监督渠道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五年共受理群众来信410件,接待群众来访2600多人次,全部及时进行交办、转办和督办,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得到了有效解决。常委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大督办力度,努力化解矛盾。如2009年高村镇残疾人刘华勇反映网吧伤人纠纷一案,常委会安排工作人员积极与怀化市中院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协调,当事人比较满意。

自治县六届人大常委会按照“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要求,及时受理登记、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同时,县人大常委会还以“双联”(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为契机,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变被动接访为主动解决问题,注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四年来共受理来信来访93件,接待群众来访410人次。2015年还就全县贯彻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主要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第五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的“一府两院”的重要手段。2008年9月28日自治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麻阳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并从200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等各项规范性文件必须报送、备案。对超越公民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与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不适应的情况等形成有效地监督审查权。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2008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对如何开展该项工作进行了详细地安排部署。并举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相关领导、报备人员学习班,重点学习了《监督法》和省、市、县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县人民政府建立报备专门机构,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并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了解情况,掌握动态,督促按时报送,做到应报尽报。

二、严把“三关”,依法审查。一是入口关。对于报送的各类文件,先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进行登记,针对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性审查。二是初审关。根据文件的涉及内容,分送到相关委室进行初审,并要求签署初审意见。三是终审关。对于初审有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由内司工委展开详实的调查,形成调查材料,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七年来向市人大报规范性文件26件。收到县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183件,内容涉及城乡建设、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等方面,除一份因不属于备案审查范围予以退回外,其余182份均以进行了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保证了人大司法监督的合法性和监督结果的法律强制力、约束力。也确保政府相关文件的合法性,促进了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