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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柑桔产业发展条例

来源:县人大常委会浏览数:273 

麻阳苗族自治县柑桔产业发展条例

(2013年12月2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2014年4月29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麻阳柑桔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麻阳柑桔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麻阳柑桔是指在自治县境内生产的,符合麻阳柑桔标准规范,按照麻阳柑桔栽培技术规范种植、加工的冰糖橙、脐橙、椪柑、血橙等柑桔品种的总称。

第三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麻阳柑桔种植、加工、营销、技术推广、中介服务、管理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麻阳柑桔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规划、科学管理、优质高效的原则,促进产业发展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麻阳柑桔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麻阳柑桔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麻阳柑桔产业发展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麻阳柑桔产业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柑桔协会应当加强会员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履行麻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义务,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品牌信誉。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麻阳柑桔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挖掘麻阳柑桔历史文化,开展文艺创作和旅游活动,提升麻阳柑桔品牌知名度。

对在保护麻阳柑桔品牌和发展麻阳柑桔产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麻阳柑桔种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重视麻阳柑桔种苗无病毒繁育基地建设,完善麻阳柑桔优良品种繁育体系。

第九条  生产麻阳柑桔商品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亩以上具有隔离条件的无检疫性病虫害的育苗场地;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纯正的接穗来源。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麻阳柑桔苗木生产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经营麻阳柑桔商品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苗木储存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能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苗木品种、检验苗木质量,掌握苗木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麻阳柑桔商品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保存五年备查。苗木生产档案应当记载产地、品种、前茬作物、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苗木经营档案应当记载苗木品种、来源、销售去向等。

麻阳柑桔商品苗木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苗木品种、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麻阳柑桔标准规范、栽培技术标准规范和柑桔嫁接苗标准的推广运用,鼓励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强化土壤改良和生物技术运用,推广使用有机肥和柑桔专用肥,提升麻阳柑桔品质和种植水平。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柑桔技术推广与服务体系建设,重视柑桔科学技术研究与运用,密切与科研院校合作,开展技术人才、经纪人和专业桔农的培训。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柑桔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和群防群治应对机制,加强麻阳柑桔非疫区建设和管理。禁止在柑桔苗木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麻阳柑桔生产经营者发现柑桔检疫性病虫害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防控。

第十五条  麻阳柑桔生产经营者应当按麻阳柑桔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使用肥料、农药、果袋、地膜等农业投入品。

自治县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  推行废弃腐烂柑桔果实绿色处置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在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和引导农户通过填埋、投入沼气池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麻阳柑桔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完善市场功能,规范中介服务,开展产品推介活动,促进麻阳柑桔营销。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在全国大中城市设立麻阳柑桔专卖店,鼓励麻阳柑桔生产经营企业自营出口。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麻阳柑桔运销绿色通道制度,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麻阳柑桔品牌发展战略,加强麻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与管理,对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者被认定为名优品牌的,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条  麻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实行使用许可制度。使用麻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接受柑桔协会监督,维护商标信誉。

使用麻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麻阳柑桔产品另行注册商标,与麻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共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麻阳柑桔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5%的比例安排麻阳柑桔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麻阳柑桔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科学研究、品种改良、技术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病虫害防治、检测检验、品牌宣传等。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发展麻阳柑桔产业,对柑桔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专业经济组织予以扶持;对获得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投资兴办麻阳柑桔深加工企业,开发以麻阳柑桔为原料的高附加值特色系列产品,发展柑桔冷链仓储、包装产业等。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麻阳柑桔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增加对麻阳柑桔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麻阳柑桔种植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麻阳柑桔产业抗风险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办麻阳柑桔种植保险业务,引导生产经营者参与保险。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麻阳柑桔商品苗木的,责令改正,没收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制作或者保存麻阳柑桔商品苗木生产、经营档案,经营的麻阳柑桔商品苗木未附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齐全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麻阳柑桔苗木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麻阳柑桔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