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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来源: 县人大常委会作者:唐军浏览数:20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和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及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进一步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觉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下面,我分四个方面,同大家交流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的认识和体会。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

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要从国体和政体谈起。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包括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对谁实行民主,对谁实行专政等。它标志着国家权力的归属。所谓政体,是指统治阶级用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维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政权体系。国体和政体是密切联系着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决定的。同时,也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历史具体情况有关系。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括起来说:就是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的制度,是以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权制度。如果展开一点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体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政权组成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如果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就不能称为人民代表大会。这种选举,实质是一种委托,即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人民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来代表人民去行使国家权力。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渊源,即这种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否则,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从根本上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制度。所谓“代议”,是人类社会从原始蒙昧时代进入有组织的社会(出现家庭和形成父权制)后处理共同事务的一种议事形式,在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它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由于实行代议制,就使民主不再为地域和人口所限,使那些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也有了实行民主政治的可能。这显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个进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研究了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经验,根据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中国革命实践经验,在社会政治领域里取得的重要文明成果。

第二,国家行政权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除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等重大决策权力由它自己行使外,同时,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给它的一部分权力授予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使这些国家机关按照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也不是由人大代表个人直接去处理问题。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是一个集合体,每位人大代表是这个集体中的一个个体,个体不能代替集体,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原则。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确保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与此相适应,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一系列会议规则和工作制度,这些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四,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领导关系。这样,即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也是根据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以上四个方面互相贯通,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它集中地体现在我国宪法的第二、三条中。有的同志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制度。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这样理解大大缩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和范围。实际上,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制度,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央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等等。全面地、科学地、准确地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地了解、认识和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使所有的国家机关和更多的人正确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更好地关心和支持人大的工作,自觉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前面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个方面的内涵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是因为:(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即人民当家作主,并且从体制上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军事制度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这些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决定这些制度的范围和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也决定这些制度的形式和实现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以各种方式支撑具体制度的运转。(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有序、有效行使,从而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秩序,我国国家机构是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各国家机构的权力由此获得合法性,国家权力的运作由此获得普遍社会认同。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根本不同,也与列宁讲过的“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度明显区别。它是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经过长期不懈的摸索、挫折、实践,而后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和民族复兴大业来说,这一制度具有以下明显的优越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规律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这一重要论述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精辟地阐明了在我国建立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历史根源和制度自信。大家知道,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根源。历史上任何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制度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它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物,也是当时的政治活动家在社会政治实践检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尝试选择的结果。我们研究任何问题,都要把它放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政治制度也是一样,脱离具体国情,抽象地讨论和比较各种政治制度的优劣,是没有意义的。在我国近代史上,一百多年来,围绕着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的问题,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提出了种种主张。1840年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于1898年发动维新变法,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核心,以“三权分立”为原则,要求实行君主立宪制。这场维新运动持续了103天,最终因为清王朝的不容而宣告失败。孙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出按照美国“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开创了完全意义上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但这种资产阶级共和制,受到了各种反映势力的冲击,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两次封建复辟活动使这种理想最终归于失败。孙中山先后去世后,蒋介石建立的国民政府和国民大会,从形式上看是恢复了资产阶级共和制,实际上是官僚资产阶级和封建大地主的统治,掩饰了蒋介石“一人当国”的真面目。历史充分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无论是资产阶级立宪制,还是资产阶级共和制,都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人民从长期的探索和奋斗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彻底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制度,建立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对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通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按照“三三制”原则建立的参议会形式的民主政权、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建立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萌芽到初具雏形,再到发展,它适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状况,能够充分地反映各个不同阶级、阶层和各地区、各民族的利益和要求,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的管理,经过长期实践,在人民群众中扎下了根,因而受到广大人民的欢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得到不断完善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制度所以被确立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组织形式,建国之后又发展成为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根本政治制度,决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必然选择,符合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因而足以构成今日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制度基石。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我国是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在这么多人口的大国,采取什么组织形式,才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通过它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呢?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党在政权建设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最适合于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组织形式。各级人大是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的选举制度实行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占了18岁以上公民的99%以上。人民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问题的一个特点是,除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外,代表之间和委员之间经常有沟通和协商。这是由于人民各个具体利益虽有差别,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通过交流和协商,既能够把不同地区、民族、阶层的共同意愿集中起来,又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达到统筹兼顾,从而把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一些西方人士不理解我们的大多数法律和决定能够高票通过,就是因为他们不懂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这一本质特征。正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一特征,因此民主制度在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推行,没有导致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容易见到的那种社会分裂和族群争斗,不仅继承和发扬了“和为贵”的中华文明政治智慧,而且有效地将十几亿人口、几十个民族凝聚在一起,使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民族依然令人瞩目地屹立于现代世界民族之林。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发展的要求

我们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使综合国力尽快增长,让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面对国内发展的艰巨任务和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客观形势要求国家政权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这种体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邓小平同志1987年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说:“关于民主,我们大陆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段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同年,他在一次外事活动中又说:“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邓小平同志的论述,透彻地讲明了我们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因,那就是,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证国家机器的高效运转,推进国家的改革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的基本思路是,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权力过于分散、互相消耗、牵扯而导致低效率。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一,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问题直接决定改革的生死成败,在方向问题上决不能有丝毫含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一方面,人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依法履职中坚定不移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正确处理党的决策与人大决定的关系,及时准确地把党作出的重要决策依照法定程序转变为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要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使党委推荐的重要干部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工作要报请党委批准后实施;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确保党的主张和党对国家、社会事务领导意图的实现。另一方面,党委要支持人大履行法定职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要作为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要真正落实“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要求。党委推荐的政府成员及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必须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法定程序选举、任命。

第二,必须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事业是前无古人的创造性事业,是亿万人民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事业,也是异常艰巨和充满挑战的事业。只有紧紧依靠人民,我们的事业才能成功,我们的国家才能兴旺发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实践中,要进一步健全民主法制,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倾听人民呼声,代表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三,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不实施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就缺乏法制的保障,就容易步入人治的老路,就不可能走出历史周期率的怪圈,人民当家作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法治国家要求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或至高无上性,而治国的法律,则必须是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符合客观规律和理性的善法、良法,因而法治一定是善法之治。良善之法,在基本原则上要促进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公权源于法律,受制于法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公民义务法定化,公民权利受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就是法治国家基本的制度特征。法治的真谛是人民的权利。如果将法治活动区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几个基本环节,那么,立法的本质就是概括、提炼和表达人民的权利;执法的本质就是落实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司法的本质就是当人民的权利受理损害时实施救济和补偿;守法的本质就是对人民行使权利的行为给予尊重和维护。因而,人民的权利是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目标和基础。“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是我们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所在。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高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水平。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经济社会生活依法有序运行。

第四,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为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回顾这60多年的发展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曾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但是,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得到不断推进和加强。如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上层建筑需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这一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制度保障之一,更需要随实践不断发展完善,随形势不断探索创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大的特点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适合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发展需求的优势,有利于凝聚人心、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在国际竞争中加快发展、提高国家综合实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次,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应盲目比照西方模式。对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要积极借鉴,但不照搬别国政治体制的模式。西方“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是同资产阶级多党竞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我国近代以来的政治实践表明,我们决不能实行西方国家的多党竞争、轮流执政制度,因为那样做势必会取消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活的统一领导,导致政治纷争不已,国家权力失控,甚至国家的分裂和动荡,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尊重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现实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延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必然选择,符合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因而这一制度的发展也有其自身的规律,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马克思主义“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既尊重历史经验、尊重现实实践,又注重在新的实践中大胆探索、科学创新;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新发展。

总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选择的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唯一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的正确道路。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把握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做的工作很多,涉及方方面面,在这里我想谈谈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体现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在前面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涵时,讲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度。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各级人大受人民群众的委托,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而人民群众则对受委托主体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

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要通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来体现。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人大这三者之间有这样一种的关系;人民群众或选民选举自己的代表,代表自己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不同层级的代表组成不同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本层级的国家权力。这其中,基于民主选举而在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产生了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因此,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忠实代表人民群众的呼声,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在实践中,为了进一步保障人大代表为选民服务,进一步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首先,要进一步优化代表的组成结构,适当增加来自基层的代表名额。其次,要拓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真正符合人民的意愿。第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积极依法履行职责;要强化人大代表对选民所负的代表义务,督促人大代表履行好职责。这里,我觉得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一下。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选区选民的利益,代表本级人大所在行政区域的利益,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代表利益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在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人大代表应当代表和服从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既要充分考虑和反映原选举单位的具体利益和特殊情况,更要遵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代表必须有全局观念,善于向人民群众作宣传解释工作,动员人民群众维护并实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国家权力的机关,其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决议。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长会议处理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时,其常务委员会随之产生。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几经曲折,直到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才开始设立。有两个提法,请大家注意:一是有人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立法机关或者说是监督机关,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准确地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它主要行使“四权”:立法权(只有省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享有)、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可能是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监督权,所以有人简单地将人大及其常委会仅仅视为立法机关、监督机关。二是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他们统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但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不是委员,不能用“委员们”来统称常委会组成人员。这不像党代会的选举和党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党代会上先选委员,再由委员选常委,并在常委中选举书记、副书记。

(三)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定上,必须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制定了法律法规、作出了决议决定以后,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贯彻和执行,这样,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因此,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目的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依法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必要制约,其本质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实践证明,这样认识和处理问题,不但不会削弱人大的监督作用,而且有利于改进和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更好地实现人大监督的目的。在监督工作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一不失职,二不越权”。既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各项规定,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切实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又不能在监督中包办代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从而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四)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创造性开展人大工作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积累和发展、继承和创新相统一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过的发展历程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我们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面对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实践,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需要我们付出艰苦努力,需要我们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不断改革和创新。“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我们要“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程中,要始终做到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继承。在我国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本身就是一个创举,一种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过程。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在实践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拓创新,尤其是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开拓创新,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坚持从现阶段我国国情出发,把握民主法制建设的渐进过程,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消极等待,有秩序、有步骤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善于总结提高,对实践中一些成功的做法要认真总结,逐步积累,并在进一步的实践中加以检验和提高,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