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评议的
实施办法
(2017年4月27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选民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是对选民负责、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代表述职是指代表向所在选区的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
第三条 代表述职一般安排在本届任期的第二、三、四年,对连任代表可以提前安排。
第四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负责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实施。
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制定代表述职工作计划,落实年度述职代表名单,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述职的人大代表。
第五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及决议和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县政府常委会及其他相关会议情况,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各委室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培训等各项活动情况。
(四)联系选民、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为民办实事情况。
(五)在本职岗位的生产、工作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六条 代表述职的形式
(一)代表述职通过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其中每一届通过会议方式述职的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本级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三十。每位代表在本届任期内,至少应向选民或者选民代表述职一次。
(二)安排通过会议方式述职的代表,应当注重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
(三)述职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要求,写出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述职前十五天报送乡镇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
第七条 代表述职会议,由本选区的选民或者选民代表参加,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人。
参加代表述职会议的选民代表由选区推荐,选民代表应当是群众中有威信,公道正派,看问题客观、全面,具有一定的反映意见、分析问题和语言表达能力的选民。
第八条 代表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述职的名单、时间、地点和要求,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代表本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代表述职会议由乡镇人大主席主持。并提前七日告知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
(三)代表述职的议程为:代表作述职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就代表的述职发表意见,代表回答选民或选民代表提出的询问;对述职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主持人总结。
(四)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情况反馈给代表本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代表应认真听取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履职水平。
(六)测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对经测评不满意率比较高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约谈。
第九条 代表述职后,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填写年度代表述职情况登记表和选民代表登记表,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乡镇人大代表述职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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